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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13-04-02 11:25



    
湘财会〔201310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年报分析工作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监管工作是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财政局应当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应当将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作为2012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二)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健全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湘财会〔201220号)的规定,加大对所在地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管力度,夯实企业有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
(三)各市州财政局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选取2家以上非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2012年年报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模板可通过www.38365-365.comhttp://www.lianglibz.com下载),并形成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报表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填写相关表格,并将企业会计报表资料、年报分析报告、执行准则情况总结的纸质及电子文档,于2013425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关注重点,着力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
开展年报工作时,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已发布的相关规定,结合历年监管实践,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问题:
(一)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除有确凿证据表明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工具的当期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所有费用。
(四)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税金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参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确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将所属的有关主体交由其他方经营管理,或者接受其他方委托对有关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经济利益或损失的分享和承担、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期限、委托或受托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消等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对有关主体具有控制,并据此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加大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指导,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特别要关注自201211日起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23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218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其他企业比照以上要求处理。
四、客观公正,认真做好企业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认真做好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联系人:刘  尹丽平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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