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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1-05 09:34



    
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现就我省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制度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厅将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按规定程序废止《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湘财会〔2014〕20号)。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做好后续有关衔接工作,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调转登记等工作。考虑到会计人员需求,证书核发、换发、遗失补证、信息变更登记工作顺延到2018年3月31日。
(二)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三)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函﹝2017﹞19号)的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待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后,再适时进行调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要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要加强信息交流,对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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